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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公布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执法

时间:2024-06-09 12:29    作者:admin     点击:

  9月16日12时,福建省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期正式结束。休渔期间,沿海各级渔政执法机构积极作为,严厉查办各类渔业违法违规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和引导作用,现继续公布三个

  2023年6月28日,晋江市农业农村局接泉州海警局晋江工作站移交“闽晋渔02XXX”渔船案件。经执法人员登船检查和调查,“闽晋渔02XXX”渔船实际经营人为陈某谦,船长11.99米、型宽4.08米、型深1.75米、主机功率29千瓦,捕捞许可证核定作业类型为钓具。

  “闽晋渔02XXX”渔船于2023年6月27日凌晨4时左右出港,在禁渔期擅自变更作业类型使用流刺网进行捕捞作业,10时左右在金井石圳外侧海域捕捞起网过程中被海警执法人员查获,移交晋江市农业农村局处理。船上共有流刺网36张、起网机1个、渔获物8公斤(已先行处置),实际使用流刺网作业,与该船渔业捕捞许可证所规定的作业类型不符。陈某谦对其相关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闽晋渔02XXX”渔船实际经营人陈某谦在禁渔期非法捕捞及未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晋江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进行处罚,即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陈某谦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7日,漳浦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崎沙渔港执法巡查时,发现一艘刷写“闽龙渔08XXX”、船籍港非漳浦的渔船在港内停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船进行登船检查,经检查发现,该船船籍港为龙海,船舶所有人为谢某平,船体材质钢质,船上携带流刺网网具约60张(每张6米),船上未发现渔货物。漳浦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依法对“闽龙渔08XXX”所有权人谢某平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闽龙渔08XXX”所有权人谢某平在禁渔期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漳浦县海洋与渔业大队对当事人谢某平作出“没收渔具,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3日,东山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东山县沿海渔村西埔镇冬古村执法巡查时,发现林某春家门口存放着渔获物。经立案调查,涉案渔获物共计261公斤,系当事人林某春向一名驾驶“三无”船的渔民收购而来,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渔获物进行查扣。

  经查,林某春在禁渔期内收购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渔业船名、无船籍港、无相应渔业船舶证书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船舶和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供冰,不得代冻、收购、销售、运输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规定,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东山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对当事人林某春作出“没收非法收购的渔获物261公斤,并处罚款人民币1957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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